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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死扶伤”首先是制度规定http://www.51kang.com
2007-10-20 14:32:56 网络
在2007年全国医政工作会议上,卫生部特别强调,对急诊抢救患者须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对需急诊抢救的患者,医院、医生必须坚持先抢救、后缴费原则,坚决杜绝见死不救等违规违法行为。(3月31日《新京报》) 坦率讲,此前有江苏等多个省市作出过“必须先救人后收费”的“铁律”规定,但并没有收到很好的效果。即便这次的表态来自于卫生部副部长马晓伟,但说到根本上,它毕竟还是一种道德的倡议,没有有效的制度去约束。要做到“先救人后收费”,这里面有两个矛盾是必须被消化掉的。 其一,医生的道德感与医院的利益考量是捆绑在一起的。我们需要承认,的确有急救之后欠费的行为,这从医院的角度,也很难处理,于是一些医院明确规定,科室出现欠费离开的病人,医护人员要按照一定比例替病人还钱。这导致了医护人员不得不从利益驱动的角度,见到病人先掂量掂量“后果”。要解决这个问题,政府必须明白一个观念:治病救人不是一个医生一家医院的事情,患者首先是公民,需要国家的保护与扶持,政府必须在“急救欠费”上担负起一定责任。光有口头的谴责,是解决不了制度性弊病的。马副部长指出,“医疗机构应争取政府部门的支持,制定医疗机构承担突发公共卫生等事件救治任务的补偿政策,妥善解决医疗急救欠费问题。”这样的说法让人很好奇:卫生部作为医疗机构的最高政府主管部门,这样的补偿政策不正是他们该管的吗?怎么要下边的“卫生机构”向政府部门“争取”? 其二,马副部长说,“对需急诊抢救的患者要坚持先抢救、后缴费原则,坚决杜绝见死不救等违规违法行为。”但需要明确的是,在国外,比如德国、意大利、法国等国家,都对“未伤及自身生命下的见死不救”作了明确的法律规定,要么判刑,要么罚款,对医疗、公安等领域的“见死不救”制裁力度更大。但在目前的中国,尽管“见死不救”是一件不堪的事情,但并没有明确的法律惩处规定。换句话说,从法律的角度讲,你没有交钱,医院见死不救,承担的是道德谴责,却并不承担法律制裁。作为洞穿了医生职业道德底线的“不见钱不治病”,是需要上升到“见死不救要惩罚”的法律层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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