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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城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http://www.51kang.com 2008-1-6 11:42:59 浙江省卫生厅

第三章    设置审批

第八条  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订本行政区域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并纳入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城市建设发展总体规划。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须经同级政府批准,报省卫生厅备案。

第九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原则上按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所辖范围设置,由政府举办。中心可按照社区居民出行20分钟到达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要求下设若干个社区卫生服务站。

第十条  规划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立足于调整卫生资源配置,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完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布局。

第十一条  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当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

(二)符合《浙江省城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三)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第十三条  申请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置申请书。

(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四)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提交的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应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要求的基础上,增加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及社区居(村)委会的书面意见。

第十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要求予以审核,并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批准书。

第十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核发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批准书的同时,报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备案报告之日起20日内, 对不符合当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的设置审批予以纠正或撤销。

第十七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筑设计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合格后,方可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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