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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城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http://www.51kang.com
2008-1-6 11:42:59 浙江省卫生厅
浙江省城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管理,保障居民享有安全、便捷、有效的社区卫生服务,根据卫生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浙江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指在城乡范围内设置的、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 第三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以辖区内的居民为服务对象,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和贫困居民等为服务重点,提供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为主的基层卫生机构,具有社会公益性质,属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第四条 省卫生厅负责全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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