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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http://www.51kang.com 2008-1-6 13:06:10 卫生部

第三章  建设内容和标准

第十一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建设规模,要综合考虑服务社区人口数量、地理交通、服务半径、服务内容等因素,结合区域经济发展水平与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适当考虑未来发展的需要进行确定,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社区卫生服务站的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公共卫生服务用房和基本医疗服务用房面积应为11

根据实际情况,如需设定一定数量的以护理康复为主要功能的病床,每设1床位至少增加30平方米建筑面积,但不能超过50张。如需设置季节性传染病门诊,增加相应的建设面积。

第十二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用房,应符合《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标准》的规定:

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设有临床科室用房、医技科室用房、预防保健科室用房、后勤保障用房、行政用房及公共配套设施用房,形成预防保健区域、健康教育区域、诊疗区域、康复区域和行政办公与后勤保障区域。

二、社区卫生服务站应设有全科诊室、治疗室、处置室、预防保健室、健康信息管理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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