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什么特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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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旅游保障给出生满60天至70周岁人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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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烧伤及残疾给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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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引致身故将获得百分之百基本保险金额的赔偿,烧伤或不同程度的永久残疾,将获得百分之十至百分之百基本保险金额的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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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交通意外伤害附加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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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被保险人因公共交通意外事故引致身故将获得百分之百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赔偿,烧伤或不同程度的永久残疾将获得百分之十至百分之百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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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医药补偿附加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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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引致医疗费用开支,将按实际支付的金额扣除免赔额获得赔偿。每次事故的最高补偿金额可达本附加合同最高限额。 若对于同一意外事故,被保险人根据主合同的约定可获得任何意外身故、烧伤及残疾保险金给付,本附加合同的免赔额为零。其它情况下,本附加合同的免赔额为一百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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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住院给付附加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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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需住院治疗,将按实际住院日数扣除免赔日数后的日数获得意外住院给付,每次事故最高以180天为限。 若对于同一住院原因,被保险人根据主合同的约定可获得任何意外身故、烧伤及残疾保险金给付,本附加合同的免赔日数为零。其它情况下,本附加合同的免赔日数为三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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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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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合同所称的公共交通工具,是指领有适格政府主管部门依法颁发的公共交通营运执照,以收费方式合法运载乘客的公共汽车、电车、出租车、轨道列车(包括轻轨及磁悬浮列车)、轮船、轮渡客船、其他水上运载工具、航空客机、在民用机场或民用直升飞机场间营运的直升飞机和有固定营运路线和时间的机场客车。 凡上述所列之各种交通工具用于非公共交通之目的和用途,均属不符合本附加合同公共交通工具之定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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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是指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因遭遇外来的、突发的、非疾病所导致的意外事故,并以此意外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其身体伤害、残疾或身故。 |
| 为什么适合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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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小时,全球性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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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保年龄自六十天至七十周岁,合家出行,均可投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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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续简便,签发保单迅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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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保险,保障更全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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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保险费达人民币五十元者,若班机遭劫持,本保单自动延长有效期至被保险人恢复自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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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保险费达人民币一百元者,即可获赠美国国际支授卡(AIAS),享有免费二十四小时中英文应答的全球查询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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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免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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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合同责任免除: 任何在下列期间发生的或由下列原因造成的被保险人的伤害以致身故、残疾或烧伤,本公司不负任何赔偿责任:
(1) 投保人、受益人、被保险人的任何故意行为; (2) 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3) 被保险人参与执行军、警任务; (4) 被保险人因从事非法、犯罪的活动或因拒捕而导致的伤害或因遭受司法当局拘禁或被判入狱期间; (5) 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6) 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7) 被保险人因精神错乱或失常而导致的意外; (8) 被保险人因疾病、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整容手术或其他医疗导致的伤害; (9)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0) 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伤害致有伤口而生感染者除外); (11)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12) 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或辐射; (13) 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期间(上述病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所订的定义为准。若在被保险人的血液样本中发现上述病毒或其抗体,则认定被保险人已感染该病毒); (14) 被保险人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以乘客身份搭乘民用或商业航班者除外)期间; (15) 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滑水、滑雪、轮滑、滑板、滑板车、滑翔翼、跳伞、攀岩运动或探险活动; (16) 被保险人进行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拳击的比赛或被保险人进行特技表演; (17) 被保险人进行赛马、各种车辆表演、赛车运动、驾驶卡丁车; (18) 被保险人涉及采矿业、森林砍伐业、建筑工程业、运输业、水上作业、高空作业之类职业活动。 各附加合同的责任免除事项详见各附加合同条款。 |
以上资料仅供参考,详细内容以保险合同的保险条款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