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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起的这场争论会威胁到经络治疗仪厂商的生存吗?(上)
  经络治疗仪之类的家用保健器具很多,但其疗效怎么样?理论基础又是什么?为了弄清楚这些问题,请专家来作一解释。
(一)“蒋大宗猜想”
今年4月4日在采访蒋大宗时,让他对“蒋大宗猜想”作了重新解释。
他说,“我的这个猜想就是关于中医经络的猜想。一直以来我对中医很感兴趣。我国传统中医的经络学说已经有几千年的历史了,是中华文明的瑰宝,自古至今守护着中国人的健康。西医没有找到人体有经络存在。经络既不是神经,更不是血管,那么它究竟是什么?我猜想在人的大脑中存在一个具有很强的联系的网络,这个网络在躯体上的映射就是经络——这就是我的猜想。”
(二)何旭初“经络学说形成原理假想”
长沙何旭初发来他的“经络学说形成原理假想”解释道:
“人体各组织细胞在新陈代谢的过程中,产生了复杂的代谢产物,还产生了生物电,如心电、肌电、脑电等和磁场、红外线、电磁波等各种生物场。生物电由电压高的部位,有规律地流向电压低的部位,形成电流流动,构成了全身的经络系统。”
(三)王铁丹“换能理论”
给王铁丹教授《换能疗法及其研究进展》写的编者按:
“对传统医学穴位本质的探讨,是一个世人瞩目的重大的课题。在探索低能量氦氖激光血管内照射疗法机理的过程中,本文作者在提出“物理换能器”和“生物换能器”概念的基础上,提出了“换能学说”,并详细地介绍了换能疗法及其相应的换能器。作者认为,换能疗法就是换能效应因素通过人体生物换能器而发挥着全身治疗作用的一种治疗方法。生物换能器广泛分布于人体,存在于血液、不同组织部位以及体表。作者还设想,传统医学针刺的“穴位”可能就是人体生物换能器密集存在的部位;“阿是穴”可能是广布于机体的稀疏散在的生物换能器部位。可将传统医学针刺疗法与生物换能器联系起来,从生物换能器的角度认识和揭示传统医学针刺疗法治疗机理的可能性,为此,针刺疗法可被看作是换能疗法的一种。某些治疗设备,可能就是在换能疗法中,产生各种物理性换能效应因素(光、电、声、磁和机械能等)的物理换能器。某些外敷的治疗方法,也可能就是换能疗法。作者研究发现,在不同的换能疗法中,治疗作用的出现与作用于循环血液的途径和物理能量种类(效应因素)的关系不紧密,重要的是效应因素的低能量或“微量”剂量是发挥治疗作用的关键。”
原文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培训中心网站挂出来以后,一片反对声。
(四)反对意见

一.“换能疗法”的科学依据何在?

雪山红豆(2006-08-09)我看纯属妄言。有什么科学依据?

Xewlife (2006-08-09)就主题所说的“换能疗法”,看着怎么这么象江湖郎中呢?骗人的说!

Xewlife(2006-08-10)本人对换能疗法持怀疑态度!

二.“换能理论”能否解释中医“穴位”?

Licheetang (2006-08-09)说来说去还是假想。我觉得中医的科学性是个很大的问题。主要是没有客观证据来证明,特别是大宗临床证据。你说叫经络,我可以叫他神脉!玄之又玄,虚之又虚,均在虚无缥渺间。

zhanghy0910 (2006-08-09)“换能疗法”我听说过,大约10年前广州的王铁丹曾经写过这方面的文章,但没有后续研究的支持。

生命的本质是物质交换和能量交换的过程,这是最基本的常识,换能疗法似乎符合这个大道理。然而,各种物理的、化学的能量因子是通过怎样的途径和方式作用于人体的,又是如何产生生物学效应的,量效曲线是什么等等问题,很难说的清楚。目前,“换能理论”不但只停留在假说阶段,即便理论内部的逻辑关系也不清晰,甚至相互矛盾。至于实验学上的证据支持几乎空白,所谓的疗效研究,也只是停留在粗糙的经验医学层面上。

的确,“换能疗法”的应用取得了一些成就,但无论从基础理论还是临床疗效学研究都很单薄,理论方面短期内很难得到突破性进展。从事这方面研究的人是不是先放弃理论上的争论,从应用上寻找证据,为了有说服力,临床证据一定是循证医学证据,那样才能使“换能疗法”有所进展。

顺便提一下,搞物理医学的研究,最好不要和传统的中医理论相结合,中医理论本身存在很多说不清楚的地方,用不能得到普遍认同的理论去解释另一种新假说,其结果可想而知。

Xewlife (2006-08-10)中医是经验医学,很多东西只能说是“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学术界对中医机理的争论也一直没有停止过。当然,我不怀疑中医的效果以及对人民健康的作用。

但是我反对建立在种种猜想、假想之上的、盲目的将中医与其他所谓高科技结合在一起,借助中医的光环在学术界骗取威望并牟取不当利益的人。

三.“氦氖激光血管内照射仪”以及“低能量电鼻腔内换能治疗仪”为什么在使用过程中会出现问题?

Xewlife (2006-08-10)先不论其是否有科学依据或者有利的临床试验数据,看看氦-氖激光血管内照射疗法给人带来的痛苦吧。

(五)争论还在持续

敬请密切关注。
[ 阅读全文 | 回复(3) | 引用通告 | 编辑

  Post  by  柳叶刀 发表于 2006-8-14 1:29:00
  Re:发起的这场争论会威胁到经络治疗仪厂商的生存吗?(上)
  这些只是冰山的一角,还有很多事情在后面,比如江苏的,江西,湖南。。。。。,具体的情况我最清楚,凉山的事情只是毛毛雨,大的都还没报道或是没有结论呢,谁想知道?大家谈个条件看?我的电话还是13818809623。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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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ost  by  dong(游客)发表评论于2007-2-22 10:47:00
  Re:发起的这场争论会威胁到经络治疗仪厂商的生存吗?(上)
  依法行政咋成了被告?

四川新闻网-凉山日报   2006-11-11      
  
10月30日,随着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2006)川凉中行终字第36号行政裁定书送达到会东县药品监督管理局(下称会东县药监局),有关会东县某医院使用未经注册的JDPN-VB-a型体外冲击波碎石机一案,以原告上海交大南洋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即涉案医疗器械生产厂家,下称南洋公司)自动撤回上诉而终审裁定。被告会东县药监局在本案中所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经受住了法律的考验,得到了高度赞扬。据了解,这是凉山州首例因医疗器械执法问题所引发的行政诉讼案。


违法行为被处罚


2005年7月21日,一封来自凉山州药品监督管理局(下称州药监局)传真过来的举报信摆在了会东县药监局的办公桌上。信中举报,会东县某医院使用的JDPN-VB-a型体外冲击波碎石机是生产厂家冒用注册证的假机器。与此同时,这封举报信还寄到了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药监局督促凉山尽快查明此案。州药监局党组深感案情重大,立即派出稽查支队、医疗器械科的同志前往会东督办此案。


接报后,会东药监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进行了现场检查。果然,在被举报医院的碎石专科检查到了正在使用的标示为南洋公司生产的JDPN-VB-a型体外冲击波碎石机一台,出厂日期为04524,定位方式为B超定位。经过深入细致的调查取证发现,国家药监局于2002年9月5日给南洋公司下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和《医疗器械生产制造认可表》,同意南洋公司生产JDPN-VB型体外冲击波碎石机,但定位方式为X射线定位。


据此,会东药监局认为,该医院使用的JDPN-VB-a型体外冲击波碎石机的行为属于使用未经注册医疗器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会东药监局向该医院下达了听政告知书。随后又围绕医院陈述申辩的内容进行了认真的调查研究,2005年9月30日作出了“没收违法使用的JDPN-VB-a型体外冲击波碎石机一台,没收违法所得18520元,并处违法所得两倍即37040元的罚款”的处罚决定。2005年12月29日,该局对此案进行了行政复议,维持了9月30日的处罚决定书。


原被告双方激烈交锋


2006年2月28日,本案中JDPN-VB-a型体外冲击波碎石机的生产厂家南洋公司不服会东药监局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利害关系第三人的身份向会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06年4月17日,会东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行政审判庭座无虚席。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就该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是否清楚、是否正确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原告方表示,本案中被处罚医院所购进的体外冲击波碎石机的确是南洋公司生产,但由于管理上的不当,错误的将JDPN-VB-a型标签混淆使用,所以应当认定为产品标签出了问题。而被告不通过任何专业检测仅凭标签就主观认定该碎石机就是JDPN-VB-a型,明显有悖于事实。且自己生产的JDPN-VB型体外冲击波碎石机也是有注册证书的,是系列产品。


而被告方辩称,原告提供给被处罚医院的安装记录、集装箱清单、产品说明书和宣传广告、被告调查取证的书证、证人证言、现场照片等均证实是作为生产厂家的原告对所查处的碎石机命名为JDPN-VB-a型,被告依照原告对该碎石机的命名称其为JDPN-VB-a型并无不当。原告自认为JDPN-VB型体外冲击波碎石机也包含B超定位,但始终没有提供合法依据,所以被告据此按照无产品注册证书予以查处,是正确、合法的,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依法行政终获胜


2006年5月15日,会东县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会东县药监局依照JDPN-VB-a型标示,通过核对医疗器械与《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产品生产制造认可表》的内容,得出了该机在标示及定位方式上与上述证件的注册内容或限定内容不一致的结论。这种不一致是显而易见的,通过核对文字、符号及察看外观等常规的检查方法就足以发现,被处罚医院和原告对“不一致”的结论也无异议。被处罚医院和南洋公司认为对碎石机应当进行专业检测的理由,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而根据2000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6号《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第16号令《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获准注册的医疗器械及其说明书、标签、包装标识、部件性能规格等有关内容与该医疗器械注册证书限定内容必须一致,所列内容如发生变化的也要申请变更手续或者重新注册。而本案涉案的医疗器械与原告提供的医疗器械注册证书上的所列内容比较已发生变化,应当申请变更或重新注册,而原告并未重新申请变更、注册,所以法院认为被告对涉案的医疗器械按无证产品处理,认定事实清楚、准确,并最终维持了被告会东县药监局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2006年6月2日,南洋公司不服会东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向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但随后又自动撤回上诉。10月30日,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最终做出了“原告自动撤回上诉”的终审裁定。至此,这起在当地颇受关注,历时一年多的行政诉讼案终于以会东县药监局的胜诉而告终。(石 璐)



责任编辑:蒲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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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ost  by  dong(游客)发表评论于2007-2-22 10:39:00
  Re:发起的这场争论会威胁到经络治疗仪厂商的生存吗?(上)
 
请问我的设备如何管理?
我买了上海交大南洋公司的碎石机,对方提供了三证。
后来药监局来查,说注册证是冒用的,即把另外机器的注册证给我,机器型号不符。于是出事了。
出事后,药监局直接把我的机器销毁了,剪掉线路,用榔头砸!还拍了许多照片,你们能够想象当初我的心抽搐成什么样子!
还有,他们还按照营业额罚款,多方疏通,算成是营业额很少,于是只罚了5千,我是陪了夫人又折兵,血本无回,还连累人家医院院长险些被搞进去!我对不起人家。
我买的也是上海交大南洋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机器,签字人是总经理董顺建,在他们公司签的合同,我们的两个医生还在他们那里培训1周,接待人员有王充权,葛文浩,陈丽华等,杨棋等,参观了中山医院,瑞金医院,85医院,一切看起来都是正常的,其实现在想来,他们整个是策划好的,上海中山医院,瑞金医院,85医院都是他们买通的!上海人做事情还是够很!
出事后再找他们,都逃了,每次龚仁昌出来向我解释,讲正在向国家申诉,要我耐心等待,当初豪爽的董顺建总经理则是一直忙,见不到了。找到上海交通大学校长办公室,说他们不管企业,被推到学校外面一个交通大学产业集团,集团又说不知有没有这个公司,待查实,要等待,终于有了结果,上海交大南洋医疗器械公司与上海交通大学无关,属于南洋公司,是承包经营的独立法人机构,学校不管,产业集团也不管,要找南洋公司去,南洋公司讲人家是独立法人,我们也管不了,但可以帮助协调,于是我继续等。
已经这么久了,还没有结论,又听说董顺建出事了,新老板不了解前面的情况,还要再等下去,不知到哪年。
奉劝大家,擦亮眼睛,不要上当,任何时候不要轻信对方,不要被所谓的“上海交通大学”给蒙蔽了,现在骗子的水平越来越高了。千万不要上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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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ost  by  天下乌鸦(游客)发表评论于2006-11-25 10: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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